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國民年金,勞保,健保 補助方案


國民年金

icon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103年審核標準....
地區項目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台灣省金門縣連江縣
最低生活費14,794元11,890元12,439元11,860元10,869元10,869元9,769元
補助70%≦18,774元<17,835元<18,659元<17,790元<16,304元<16,304元<14,654元
補助55%18,774元
(不含)

28,161元
17,835元

23,780元
(不含)
18,659元

24,878元
(不含)
17,790元

23,720元
(不含)
16,304元

21,738元
(不含)
16,304元

21,738元
(不含)
14,654元

19,538元
(不含)
icon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103年審核標準參考資料
 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台灣省金門縣連江縣
最低生活費14,794元11,890元12,439元11,860元10,869元10,869元9,769元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8,774元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8,161元
icon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民眾應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其保險費由政府補助70%,民眾自付30%;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其保險費政府補助55%,民眾自付45%。詳如下表:
身分政府補助比率民眾自付比率
中央地方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0直轄市:70%(907元)30%(389元)
35%(453元)縣市:35%(454元)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0直轄市:55%(713元)45%(583元)
27.5%(357元)縣市:27.5%(356元)
icon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最低生活費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如何計算?或可從何處查詢金額?
1.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
2.以100年為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網址:http://www.dgbas.gov.tw/mp.asp?mp=1)最近一年(100年)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所計算出之最低生活費及平均消費支出如下:
 
地區項目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台灣省金門縣連江縣
103年最低生活費14,794元11,890元12,439元11,860元10,869元10,869元9,769元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8,774元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28,161元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出版「103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icon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全家人口」包含哪些人?
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 配偶。
  2.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 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
  4.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 尚未涉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 在學領有公費。
  5.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icon「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收入?
1.家庭總收入係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辦理。包含全家人口之
  1. 工作收入
  2. 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 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2.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 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 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 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2)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但
  1. 原住民工作收入之計算,最近1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及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2. 16歲以上未滿20歲或6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最近1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或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或有工作能力未就業依基本工資核算者,工作收入之計算,依其核算收入70%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55%計算。
icon家庭總收入中之工作收入,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係依基本工資核算,「工作能力」如何界定?
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 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 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 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7. 受監護宣告。
icon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戶籍遷徙,是否應重新申請?
各級政府負擔之保費,係依被保險人當月底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準。故申請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如戶籍遷出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區域時,應重新提出申請,惟如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遷徙時,得不用重新申請。
icon經核定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一次?
如補助資格未變更且戶籍未遷離該直轄市、縣(市)區域時,得免重新申請。惟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2年定期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清查,如發現資格不符者,應自次月起,停止補助保費。


勞保

暫時沒有查到補助方案



健保 
--> 菸捐補助案已於2012年7月結束
--> 目前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健保費僅自付1/2



健保署澄清謠言 中低收入無菸捐健保補助

 
 
最近網路流傳「年收入160萬元以下趕快去健保局申請菸品健康捐補助健保費」的訊息,中央健保署指,此訊息並不正確,自《社會救助法》修正、新增「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及相關健保費補助規定後,菸捐補助案已於2012年7月結束,網友勿再以訛傳訛。

健保署指,近日不論是署本部或各分區業務組,都接到不少民眾來電查詢上述網路謠言,因此今正式澄清,並強調,依《社會救助法》,目前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健保費僅自付1/2,而民眾若有經濟困難,可直接向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如經核定為中低收入戶,縣市政府會主動提供名單傳送健保署,民眾不必向健保署提出申請。(邱俊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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